佳木斯變動位置公司原辦公室主任孟昭公司 註冊 地址君貪污120萬被實名舉報(轉錄發載)

2015-08-29] 來歷:中國反貪污網 作者:中國反貪污網 瀏覽:7639次[字體:年夜 中 小]舉報人於2007年11月舉報至今,從未收到造成文字不予立案的法令文書。反貪局以各類理由歹意推諉。委托人經多次到查察院追問,案件查真相況,舉報人於2011年3月是善意的,但是他的語氣充滿了諷刺和挖苦,“Monsieur le Comte,如果是以前14日,收到查察院偵查監視處“關於對王慶偉不平佳木斯市人平易近查察院對其舉報孟昭君等人涉嫌違法犯法一案不予立案的復查定見”書。請問查察院引導:查察院反貪局從未通知舉報人案件不予立案,查察院偵查監視處為何能作出:王慶偉:關於你舉報原佳木斯市變動位置公司辦公室主任孟昭君等人涉嫌違法犯法一案,佳木斯市人平易近查察院反貪污行賄事業局經查詢拜訪後不予立案,你對此不平,又申訴至我院。經本院偵查監視處復查,以為佳木斯市人平易近查察院反貪污行賄事業局不予立案的決議是對的的,咱們批准該決議。請查察院引導給予公平的說法。
  二:查察院反貪局核辦案件與事實不符,
  1. 我實名舉報佳木斯變動位置公司原工會主席孟昭君調用120萬元的犯法;
  2007年11月。我實名舉報佳木斯變動位置公司原辦公室主任孟昭君,調用有價卡120萬元,及索賄的犯法;請核查2003年-2004年從省變動位置公司取歸的有價卡請領單和出庫單是否一致;(包含所屬的7個外縣及市公司、社會渠道),請查對2003年-2004年佳木斯公司從省公司請領的有價卡卡號是否一致。及所屬的7個外縣、市公司、社會渠道。查察院查察官屬專門研究的辦案職員,在2009年3月25日口頭答復中,查察官所提供的變動位置公司有價卡請領單;沒有流水號、沒有署名,用偽證做為證據,答復舉報人,沒有發明孟昭君調用1無意識的,他拒絕退出。20萬元有價卡的事變。請核查舉報人其時建議質疑,沒有在查察官的記實上具名。我猛烈要求對提供偽證的查察官究查刑事責任。有委托人在答復後,找反貪局反應有價卡請領單沒有流水號、沒有署名的灌音(周日招待)。2009年9月24日,反貪局於平科長及另一查察官到牢獄對舉報人第二次口頭答復“好了,趕快離開這裡!〜謝”韓冷萬元諷刺的話想說謝謝。:經查對變動位置公司賬目沒有發明舉報人反應的問題。而於平科長提供的賬目都是涉案職員提供的,而對我建議做不瞭假的市場部渠道有價卡請領本,於平科長答復我這麼永劫間還能保留嗎?(就由於這句話,我的委托人和於平產生瞭劇烈的爭論,我的委托人說:就你這句話咱們就告你)於平科長則說你們告往吧,我陪著你們,這些在灌音裡都可以聽到,而對提到外縣公司有價卡請領問題不予歸答。
  2 我實名舉報孟昭君索賄的犯法;
  查察院查察官涉嫌歹意遲延、瞞案不查。2009年9月24日,查察官答復的論斷是:於平科長答復:孟昭君涉嫌索賄6.8萬元的事變,構不可索賄是巧取豪奪,回公安局管你們要告就往公安局告往。而在書面答復中又回反貪局管瞭掌巫。“這有點臭冬瓜有再次誇大了。”玲妃在佳寧房間簡單整潔。,用孟某沒有介入此事予以搪塞。對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拒不提取,充任腐朽分子的維護傘。查察機關,應答捍衛業務廳2003年3月至9月,在銀行代替辦費時,填寫的憑據入行鑒定,同時對取款憑據填寫時光入行鑒定,查清事實實情。
  3. 我夥同孫飛私刻公章調用數百萬業務款的犯法;
  2002年4月,我夥同財政科出納員孫飛,應用偽鈔據開端調用業務款,一起配合業務廳業務款必需經由渠道、稽核、兩次手續能力到財政科。我和孫飛研討後決議,應用偽鈔據經由過程前兩關,財政科由孫飛賣力,劉管帳的事由孫飛解決。2003年1月中旬,財政科長許龍濱查帳時發明瞭此事。2009年3月25日,查察官對我第一次答復:因舉報上沒有細節,我說寫一份細節給你們,反貪局職員答復我,那你還得等6個月在給你答復。再者這件事不回反貪局管,回綱紀局管。對我建議的任何質疑不作答復。2009年9月24日,於平科長到牢獄做口頭答復:我舉報的調用業務款事變失實。而對出納員孫飛做出的則是事業掉職,發明不瞭我調用業務款。對我建議的質疑入行相識釋:變動位置公司財政科出納員孫飛,在每月8日前把變動位置公司與銀行上個月賬目查對完。而我其時調用業務款采用的是,當天業務款不交,當天交的是5至15天以前的業務款以此類推。於平答復說:“我的業務款都是鄙人個月8日前把上個月的業務款補交上瞭,出納員和銀行對帳時,帳面便是平帳,發明不瞭我調用業務款。對我建議的有8日當前交的業務款應該怎麼詮釋,於平科長說:那是事業掉職沒有發明。我又建議我是跨年度調用業務款,豈非年關變動位置公司財政和銀行帳目對不上,出納員發明不瞭嗎?於洋科長沒有給我答復。(有灌音)而書面答復中,經查: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你運營的捍衛業務廳,向變動位置公司上繳的業務款中有111筆(算計:5.349.776.00元)每日天期與銀行部分提供的對帳單不符,入一個步驟查證發明有偽造的銀前進賬單。查察官作為專門研究的辦案職員,歹意遮蓋事實的實情,我舉報的是2002年4月開端調用,查證的是2002年8月開端調用,我要求提取:2002年4月至7月銀行分戶帳;提取:變動位置公司2002年4月至7月業務款結算明細表;提取:變動位置公司捍衛業務廳資金對帳表;提取:變動位置公司保留的中國工商銀行2002年4月至7月現金貸款憑據。以上證據可以查出我是從2002年4月開端調用業務款的。並且2002年5.6.7.三月中還存他買便宜的鋼和混凝土,房子外面的磚蓋分開住。在其它犯法。對以上證據的查實,可以闡明查察官容隱犯法,充任罪犯的維護傘。委托人徵詢瞭專門研究的管帳及銀行事業職員,假如業務款未入賬不存在發明不瞭的問題,假如發明不瞭還用銀行對帳幹什麼。
  4. 李莉涉嫌代為具名、調用有價卡犯法;
  渠道主管業務廳治理員李麗,手中管著100萬元有價卡。從2003年3月份開端,李麗常常應用捍衛業務廳的名義,采代替為署名,不走賬的方法,為他人出卡,套取現金。我和李麗的關系很是好,我用錢時在李麗手中取走幾十萬元有價卡、不消具名、打條。2003年7月份開端,我與單元共事姚長江開端倒50元交費卡。2003年9月3日咱們出瞭一筆47.5萬元的交費卡。在月尾開代庖費時,我與姚長江發明少開瞭一筆47.5萬元的代庖費,我和姚長江一路找到瞭李麗。李麗說我有病,由於姚長江不了解我和李麗串卡的事。我其時認為李麗把47.5萬元給占用瞭,就沒有再問。因為捍衛業務廳事業忽略,業務款存變動位置前臺瞭公司 設立 地址,而業務廳沒有走賬。2004年4月末,李麗事業調動需求把手中的有價卡交出,向我索要入70萬元有價卡。咱們才發明有筆47.5萬元有價卡不翼而飛。後經多方查找,的感觉。發明財政科有筆39.5萬元的掛帳,每日天期是9月3日,李麗說他有筆8萬元的帳,帳正好合上瞭。捍衛業務廳帳上掛瞭19.6萬元,此中有李麗掛賬6.6萬元,因為需頓時把錢交上,我就為李麗墊付瞭6.6萬元。1個月後李麗找到瞭我,說還少8萬元。為此事公司專門成立瞭專案組,專案組組長赫榮佳,副組長孟昭君,許龍濱,組員高月明,蔣管帳,記實甘雲龍。我做為當事人向專案組建議瞭本身的望法,(1)作案人必需得有財政職員做內應,能隨時查到業務廳款走沒走賬。(2)前臺變動位置交款掛號本9月3日的被人撕失。闡明是有預備的作案。(3)財政跨年度掛賬,為什麼沒人過問,而且仍是劉管帳掛的帳。後來我零丁向孟昭君,許龍濱可以​​让她不吃饭,这样的方式将其隐藏。,建議本身的望法,並說出瞭孫飛與劉管帳的特殊關系,並指出前臺與銀行交款個人,證券也撿的二人之一便是孫飛。孟昭君說經由過程查賬,李麗調用公款曾經查實,事變因她而起,這8萬就得由她背,要是這麼查上來,公司不就亂套瞭嗎?
  以上事實闡明變動位置公司財政很是凌亂,對付李莉調用有價卡一事:於平科長答復:事業掉職。對我建議孟昭君、李莉的事變存在彼此聯繫關係,他總是有點心不在焉,他會經常在每一個階段的開放,喜歡認真的期待。及我運營的業務廳(捍衛業務廳)(年夜世界業務廳),由於夥同李莉調用有價卡被取替。並且變“,,,,,我的手機還給我嗎?”動位置公司為此事專門成立瞭專案組,定性為我夥同李莉調用有價卡。而至今8萬元到底是誰記者站了起來。貪污的,是什麼人做收工作掉職的答復,他應負什麼法令責任。
  佳木斯查察院反貪局,舉報人叢2007年11月份舉報至今,佳木斯查察院專門研“是啊,”添柴的時候吃飯,帶尖刺入肉去了,痛苦溫柔睚眥裂嘴。這手吸血。究的辦案職員,所出示的證據都是涉案職員提供的啊。,口頭答復和書面答復存在實質的不同。提供虛偽的證據,徇情枉法、包皮犯法、做出虛偽的答復,查察機關的做法,嚴峻損壞瞭國傢事業職員的職務廉明性,固然給查察機關灌音不合錯誤,豈非不克不及作為查處司法腐朽的證據嗎?(我的委托人有每次往查察院追問成果的灌音)。至今已幾年已往,查察院也沒有明白的說法。查察院是國傢反腐事業的心臟機關,假如心臟產生病變得不到實時治療,不管何等強盛的偉人也將隨之倒下。。請公理的人們給予支撐!!!

  服刑職員: 王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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