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除和修公司 登記 地址 營業 地址正部門行政律例的決議
國務院關於廢除和修正部門行政律例的決議
為瞭應用法治方法推動設立公司當局本能機能改變,進一個步驟放寬市場主體準進前提,激起社會投資活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經由過程的修正公司法的決議,落實《註冊本錢掛號軌制改造計劃》關於註冊公司註冊本錢實繳掛號改為認繳掛號、年度查驗驗照軌制改為年度陳述公示軌制,以及完美信譽束縛機制的內在的事務,國務院對觸及的行政律例停止瞭清算。顛末清算,國務院決議:
一、對2部行政律例予以廢除。(附件1)
二、對8部行政律例的部門條目予以修正。(附件2)
本決議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國務院決議廢除的行政律例
2.國務院決議修正的行政律例
附件1
國務院決議廢除的行政律例
一、《中外合夥運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則》(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商業部、國傢工商行政治理局宣佈)
二、《〈中外合夥運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則〉的彌補規則》(1997年9月2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9月29日對外商業經濟一起配合部、國傢工商行政治理局宣佈)
附件2
國務院決議修正的行政律例
一、對《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掛號治理條例》作出修正
(一)刪往第九條第五項;將第九項改為第八項,修正為: 無限義務公司股東或許股份無限公司倡議人的姓名或許稱號。
(二)刪往第十三條中的 和實收本錢 。
(三設立登記)第十四條修正為: 股東的出資方法應該合適《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公司登記地址規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譽、天然人姓名、商譽、特許運營權或許公司註冊設定擔保的財富等作價出資。
(四)刪往第二十商業地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三款。
(五)刪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將第三款修正為: 以召募方法建立股份無限公司的,還應該提交創建年夜會的會議記載以及依法建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實;以召募方法建立股份無限公司公然刊行股票的,還應該提交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六)刪往第三十設立公司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添一款作為第一款: 公司營業登記增添註冊本錢的,應該自變革決定或許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請求變革掛號。
(七)刪往第三十二條。
(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正為: 無限義務公司變革股東的,應該自變革之日起30日內請求變革掛號,並應該提交新股東的主體標準證實或許天然人成分證實。
(九)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正為: 公司掛號機關應商業登記該將公司掛號、存案信息經由過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社會公示。
(十)刪往第九章營業地址。
(十一)第十章改為第九章,題目修正為: 年度陳述公示、證照和檔案治理 。
(十二)增添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該於登記地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由過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公司掛號機關報奉上一年度年度陳述,並向公司地址社會公示。
年度陳述公示的內在的事務以及監視檢討措施由國務院制訂。
(十三)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 國傢奉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劃一法令效率。
(十四)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正為: 營業執照副本、正本款式,電子營業執照尺度以及公工商登記司掛號的有關主要文書格局或許表式,由國傢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同一制訂。
(十五)刪往第七十商業註冊登記六條。
二、對《中華國民共和國企業法人掛號治理條例》作出修正
(一)第八章的題目修正為: 公示和證看管理 。
(二)第二十三條修正為: 掛號主管機關應該將企業法人掛號、存案信息經由過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社會公示。
(三)第二十四條修正為: 企業法人應該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由過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掛號主管機關報奉上一年度年度陳述,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陳述公示的內在的事務以及監視檢討措施由國務院制訂。
(四)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修正為: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不得捏造、塗改、出租、出借、讓渡或許出賣。 增添一款作為第四款: 國傢奉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劃一營業登記地址法令效率。
(五)刪往第二十六條中的 年度查驗 和 年檢費 。
(六)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正為: 不依照規則打點刊出掛號的 。第四項修正為: 捏造、塗改、出租、出借、讓渡或許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的 。
三、對《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合夥運營企業法實行條例》作出修正
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正為: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本錢,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法、出資繳付刻日、股權讓渡的規則,利潤分派和吃虧分管的比例 。
四、對營業地址《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一起配合運營企業法實行細則》作出修正
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正為: 一起配合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本錢,一起配合各方認繳出資額、投資或許供給一起配合前提的方法、刻日 。
五、對《中華國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行細則》作出商業地址出租修正
(一)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正為: 投資總額、註冊本錢、認繳出資額、出資方法、出資刻日 。
(二)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正為: 外資企業的註冊本錢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該合適中國有關規則。
(三)刪往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第三十條修正為: 本國投資者繳支出資的刻日應該在建公司地址出租立外資企業請求書和外資商業登記地址企業公司登記章程中載明。
(五)刪往第三十一條。
(六)刪往第三十二條。
六、對《中華國民共和國合股企業掛號治理措施》作出修正
(一)第六章的題目修正為: 公示和證看管理 。
(二)增添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企業掛號機關應該將合股企業掛號、存案信息經由過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社會公示。
(三)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正為: 合股企業應該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由過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企業掛號機關報奉上一年度年度陳述,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陳述公示的內在的事務以及監視檢討措施由國務院制訂。
(四)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 國傢奉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設立登記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劃一法令效率。
(五)刪往第四十二條。
(六)刪往第四十三條。
七、對《個別工商戶條例》作出修正
(一)第九條中增添一款作為第三款: 國傢奉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劃一法令效率。
(二)第十四條修正為: 個別工商戶應該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掛號機關報送年度陳述。
個別工商戶應該對其年度陳述的真正的性、符合法規性擔任。
個別工商戶年度陳述措施由國務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制訂。
(三)增添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掛號機關將未依照規則實行年度陳述任務的個別工註冊公司商戶載進運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譽信息公示體系上向社會公示。
(四)增添一條作為第十六條: 設立登記掛號機關接受個別工商戶年度陳述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所需支出。
(五)刪往第二十三條。
商業登記地址 八、對《農人專門研究一起配合社掛號治理商業註冊登記條例》作出修正
(一)第十七條中增添一款作為第三款: 國傢奉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劃一法註冊公司令效率。
(二)第十九條修正為: 農人專門研究一起配合社的掛號文書格局,營業執照的副本、正本款式以及電子營業執照尺度,由國務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制訂。
(三)增添一條作為第註冊地址三十二條: 樹立農人專門研究一起配合社年度陳述軌制。農人專門研究一起配合社年度陳述措施由國務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制訂。
此外,對相干行政律例的條則次序作瞭響應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