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敏:行政判例與近代行政訴訟軌制的成台包養網站長

【摘要】 假如說近代行政訴訟法是移植而來的“書本上的法”,那么行政判例則是滲透到社會生涯中的“活法”,是行政訴訟外鄉化的主要方法。平易近國行政法院經由過程判例明白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細化了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審查尺度和慎用公道性尺度,并在司法實行中確認了憲法、法則、判例、說明例、習氣以及行政通例的法源位置。我們應辯證接收平易近國行政法院的無益做法,對的熟悉領導性案例的價值目的,在憲政體系體例的框架內追求晉陞領導性案例效率的途徑,加大力度領導性案例的選擇、編纂、實用等的法式design,充足施展領導性案例的機動性和性命力,更好地增進行政訴訟軌制的改造和成長。

【中文要害詞】 行政判例;行政法院;審查尺度;法源;外鄉化

【全文】

中國近代行政訴訟法很年夜水平上是移植東方法制的產品。包養 行政訴訟法令文本若何在司法裁判中取得性命力?司包養網 法機關若何將舶來的法令規范用于處置近代官平易近間膠葛?實行後果若何?平易近國當局時代的行政法院被以為是中國近代法制較為完整的行政審訊機關,[1]其存續時代共審理行政案件1696件,發布行政判例325個,[2]并構成了一套行政判例創制、變革與實用的運轉機制,增進了行政訴訟軌制的外鄉化。本文將以1932年的《行政訴訟法》為基本,以《行政法院判決匯編》的裁判文書為中間,對《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匯編》中的判例要旨停止實證考核,探尋近代行政判例在受案范圍、審查尺度、法源品種等方面臨行政訴訟法令文本的超出與完美,以其供給可資鑒戒的汗青經歷。

一、行政判例與近代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型塑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鉅細既關系到司法權監視行政權的廣度,也關系到國民權益接濟的力度,因此是全部行政訴訟軌制的安身點。依據1932年《行政訴訟法》第1條的規則,“國民因中心或處所官廳守法處罰致傷害損失其權力……得向行政法院提告狀訟”。該條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只作了歸納綜合性規則,并沒有詳細羅列“守法處罰”的情況和“受損權益”的品種。行政機關之守法處罰所產生的爭訟能否都應當由行政法院管轄呢?法令并沒有給出明白的謎底。為此,行政法院經由過程行政判例對可訴“行政處罰”停止限制的同時,將行政處罰行動類型化,并在審理經過歷程中不竭了了行政法院與通俗司法裁判機關的權限。

(一)可訴“行政處罰”的限制

平易近國時代,“行政處罰”是一個很是主要而頗具爭議的概念,既是全部行政法實際的焦點,也是行政訴訟的要害。行政法院將“官廳基于治權感化,對于各個現包養 實之詳細的行動稱之為行政處罰(Administrative Measure)。”[3]行政處罰若有傷害損失國民的合法權力或令其累贅分歧法的任務,則為守法處罰,可提告狀訟,但以下三種行動除外:一是抽象行政行動。假如行政機關發布的具有廣泛束縛力的規則侵略了行政絕對人的符合法規權益,行政絕對人能否可以提告狀訟?在判例“文慰生等訴四川區稅務局”一案中,被告告狀原告依據《礦產稅稽征暫行章程》的規則將包征縣份一概改為自征并公佈《川省礦產物檢驗補征暫行措施》的行動是守法苛征,應予以撤銷。行政法院審查以為:“稅務官廳依據法則公佈關于征稅之單行章則,并非行政處罰”。[4]“縱令此項措施所定征稅方式有掉平允,被告亦只能呈請原官廳或該管下級官廳查辦,而不克不及依訴愿法式以求接濟”。[5]二是行政不受拘束裁量行動。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符合法規但分歧理的行政處罰行動,能否能進進司法審查的視野?在1935年第73號判決中,行政法院以為“在現行法則上并無何種限制者即實行行政官廳不受拘束裁量之行動僅生恰當與否,無守法可言,依行政訴訟法第1條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訴訟。”[6]顯然,近代行政法院對行政不受拘束裁量中的公道性題目表示出了極年夜的尊敬。三是外部行政行動。行政機關依據權柄對本機關外部行政firm 作出的包養 行政行動能否具有可訴性?對此,行政法院在1936年的判例中以為“下包養網 級官廳對于上級官廳所為之行政行動,如以為守法或不妥,自得依監視權之行使而結束或撤銷之……只得提告狀愿”;[7]“主管官廳對于所屬公事員賞罰之處罰與對于國民之處罰有別,受處罰之公事員不得依行政訴訟法式予以接濟”。[8]在1943年的判例中,行政法院又將“區鄉疆界等行政區域之劃分”回屬于“國度外包養網 務行政的一種”,“國民不得不受拘束加以變革”。[9]

(二)“行政處罰”行動的類型化

行政處罰行動觸及面廣,內在的事務複雜,由此激發的行政爭議也紛紛雜亂。在法令并不健全的情形下,對行政處罰行動停止回類,總結審訊經歷,為日后審理相似案件供給指引,已成為近代行政法院面對的主要課題。筆者查閱《近代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匯編》發明,近代行政法院并沒有以行政處罰的內在的事務為尺度,將行政處罰分為行政處分、行政允許、行政契約等品種,而是依照大眾所熟習的行政處罰感化的對象將行政處罰分為地盤行政、水利行政、寺廟行政、倉儲行政、商標行政等16類。以商標爭議案為例,平易近國固然制訂了《商標法》、《商標注冊條例》等商標法令律例,但仍無法知足實際生涯中商標膠葛處理的需求。為此,行政法院發布了一系列判例,包養網使商標法令條則加倍明白詳細。如在“年夜中華橡膠廠興業股份無限公司與鄧祿普橡皮無限公司商標爭論案”中,因年夜中華公司所注冊的商標遭鄧祿普公司貳言而被撤銷,被訴至行政法院。本案兩邊爭辯的核心是近似商標的評判題目。在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律沒有對“近似商包養 標”明白規則的情形下包養 ,行政法院經由過程判例指出“組成商標之圓形文字有重要部門和從屬部門。若以重要部門從隔離察看確與他商標有所近似,其從屬部門雖呈互異之外不雅,仍不得不謂為兩商標之近似”。[10]現實上,行政法院在運轉時代,共發布商標爭議方面的判例就有28個,內在的事務觸及商標爭議中在先權力的維護、近似商標的評判、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等題目。行政處罰行動類型化,為今后審理同類案件供給了指引。

(三)行政法院與通俗法院的權限界分

平易近國行政法院不免會與通俗法院產生權限爭議。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律既未明白權限爭議的處理方法,也無法國那樣的權限爭議法庭。為此,行政法院發布了近50個行政判例,不只樹立了行政審訊權限的情勢尺度—行政官廳的行動,還逐步成長了行政審訊權限的本質尺度—“公共權利”尺度。在情勢尺度上,行政法院規則行政審訊只限于行政官廳的行動,不包含國民間的爭議。在本質尺度上,“行政機關的運動包含公權利的運動和事務的運動。前者以號令為基本,乃優勝的意志所發生,乃行政機關之特殊運動,應受特殊法令規定之安排,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是以,管轄屬于行政法院”。[11]“后者的運動,其性質與私家的運動雷同,如國民與國度因生意、租賃、假貸、賠還償付工傷等惹起的爭議以及國民或集團彼此間因懇求分管公共建筑所需支出而產生的純潔私法上的爭議,都屬于私權之爭論,系平易近事訴訟范圍,應由通俗法院依法裁判,而非行政官廳所能以強力逕為處理”。[12]

二、行政判例與近代行政訴訟審查尺度簡直立

行政訴訟審查尺度是指行政法院針對分歧行政處罰行動停止審查并作出裁判結論時所遵守的基準。近代列國逐步經由過程判決的類型化將行政訴訟審查準繩從符合法規性向公道性甚至合目標性演進。[13]1932年《行政訴訟法》第1條包含了符合法規性審查的基礎準繩,但對能否實用公道性準繩并未昭示。行政法院聯合那時行政與司法效能的差別以及司法參與行政的才能等原因,經由過程判例細化了符合法規性審查尺度,對公道性審查尺度表示出了需要的抑制。

(一)符合法規性審查尺度的細化

依據近代行政法實際,“行政權之感化不得與律例相抵觸”,“行政機關對于國民,有遵照律例之拘謹;國民對于國度之,讓他們” 可以有穩定的收入來維持生活。小姐如果擔心他們不接受小姐的好意,就偷偷做,不要讓他們發現。”行政感化,有請求按照律例而行之權力。”[14]行包養網 政法院作為行政裁判機關為此必需繚繞“符合法規性”睜開審查。那么,符合法規性詳細應包括哪些內在的事務呢?對此,行政判例從三個方面停止了詳細化。

一是行政處罰能否具有法令、律例根據。在“浙江舊臺屬楊社訴浙江省當局”案中,行政法院查明,“被告楊社由私家捐集,經以公益公款補貼,以法人掛號在案,不得不以為私法人之存在”。官廳將楊社交“公款公產保管委員會及教導局接收打點”無法令根據。行政法院在判決中以為“楊社原出于臨海縣各界大眾之不受包養網 拘束意思,不克不及以其事屬公益,即以為非私法人。縱有以公產公款撥給之現實,只不外是官廳對于公益集團經費之補貼。既經補貼,即為有特定目標之自力財富,不克不及肆意處罰。”[15]行政法院誇大“主管官廳對于受建立允許之法人固有監管之權柄,然非根據法則不克不及肆意閉幕而收回私有。”[16]在此后判例中,行政法院進而重申“行政處罰不單不成和法令相抵觸,并且要一直以律例為依據”。[17]

二是行政處罰能否超出權限。“行政機關是法令的產兒”。[18]行政權柄既要起源于法,也要受制于法,不然即為守法的權利,組成一種越權行動。在“南昌市洋貨駁運業個人工作工會訴江西省當局”一案中,原告在辯論中以為,“行政官廳既然為國民設定權力,則變革或廢止,也惟行政官廳有處罰之權”。[19]行政法院審理以為:“行政官廳以行政處罰為國民設定之權力,事后非具有法則上之緣由或本于公益上之需要,不得超出權柄肆意撤銷。”在“安吉商行因煙類營業派司補稅處分事務告狀案”中,行政法院依據《煙酒營業派司稅暫行章程》第3條關于“甲級每季徵稅銀100元”的規則,以為原告肆意變革稅率,令被告補稅按每季300元盤算是超出權柄的行動,應依法予以變革。[20]

三是行政處罰能否合適法令法式。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處罰法式符合法規包含合適法令規則的方法、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刻日和法定附款。[21]“法式符合法規”是不是平易近國行政法院停止符合法規性審查的一個剛性前提呢?在1937年的一個判例中,行政包養網 法院誇大“關于公共水利及路況工作,行政官廳因公益上之需要固可恰當之處理,但需用國民公有地盤時應按照地盤法所定征收法式打點”。[22]在此后的行政審訊中,行政法院固化了法式合法的理念,明白了行政官廳法式上的請求。如“王則時等訴永嘉縣當局”等案件中,行政法院秉承以往判決,明白指出“因國度公共好處的需求,固可征收公有地盤,然需按照地盤律例定之地盤征收法式,始得為之”。原告行政官廳征收被告地盤,包養網 “并未按照法定征收法式打點”,“自屬于法有違”[23]而應予以撤銷。這在輕法式、重實體的傳統中國,是不足為奇的。

(二)公道性審查尺度的慎用

行政處罰雖必需以律例為根據,但往往也有不受拘束裁量的余地。由於律例只能是抽象的、歸納綜合的,而行政事務卻千變萬化,對固定的律例必需有不受拘束說明和實用的權利,使其能合適各類特定的事務。但不受拘束裁量并不是沒無限制,不只不克不及違背律例,還要合適公益,更要為完成行政目標最無益的前提。是以,國內在司法審查的實行中逐步成長了行政公道性審查尺度以規制行政不受拘束裁量權。近代行政法院能否在審訊中成長了該準繩?經由過程實證考核,行政法院在看待行政官廳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的題目上表示出謹嚴的立場。普通情形下,行政法院對于行包養 政官廳作出的現實裁定有公道的證據支撐時,選擇尊敬行政主體的結論,[24]除非行政處罰顯明不妥招致絕對人權力受損。如在1942年的一個判例中,行政法院誇大“關于公用途徑之封閉廢除與變包養網 革,主管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好處起見,于不違反現行“不。”藍玉華搖頭道:“婆婆對女兒很好,我老公也很好。”律例范圍內當然有不受拘束裁量之權,縱有過錯亦僅為公益上之不妥,不產生守法傷害損失權力題目,國民對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5]同時,行政法院也經由過程判例貫徹公正準繩,如關于公共水利、公共防備的補葺,行政法院以為,為避免迫害所需要的舉措措施,主管行政官廳有法則付與之權柄自可恰當之處理,所需經費以“公正分管”為準繩,斟酌“短長關系之輕重。”[26]

三、行政判例與近代行政審訊法源簡直認

行政審訊的法源,是指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的經過歷程中,詳細應用法令規定做出裁判的根據,也就是法官作出法令決議之年夜條件。1932年《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審訊法源題目付諸闕如,公民當局司法院的說明也未見行政審訊法源的規則。經由過程對近代行政判例的考核,法官年夜多以法令或行政律例作為判案的根據,但也確認了憲法、判例、說明例、習氣以及法令道理的法源位置。

(一)憲法的實用

憲法作為最基礎年夜法,可否成為行政訴訟法令實用的根據,取決于那時的憲法說明體系體例。依據《中華平易近國訓政時代約法》(簡稱《約法》)第85條,中國公民黨中心履行委員會行使憲法的說明權,[27]司法機關屬于“治權”而非“政權”,不享有憲法說明權。行政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當然無權以《約法》條目為根據認定被訴行政行動守法,亦無權根據《約法》來認定作為被訴行政行動之根據的行政律例守法,進而將被訴行政行動予以撤銷。[28]

但是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制不備,行政事務又紛紛雜亂,原原告在訴訟時常直接引用《約法》支撐本身主意。為補充法令缺點,保證大眾權益,行政法院逐步衝破那時的憲法說明體系體例,在審訊中不只徵引《約法》條目認定被訴行政處罰守法,也以此為根據謝絕實用違背《約法》的處所行政律例。如1941年的判例中,法官以為“國民私產由國度或處所當局強迫拉攏或應用須依據法令上明文規則方得為之,不然即為《約法》第18條所謂‘國民財富因公共好處之需要得依法令征用或征收’之規則相違背。”是以,原告的行動“不克不及以為其適法”。包養網 [29]在1934年的一個判例中,法官不只援用《約法》第37條“國民得不受拘束營業”的規則闡明“官廳即不克不及加以任何強迫之處罰”。固然官廳(吳縣當局包養網 )謝絕發給被告派司的行動乃基于縣當局的《經過議定案》包養 ,但“此項加章證實之經過議定案實不啻為強迫進會之一措施”,“妨礙該被告等營業不受拘束,揆諸上開闡明,洵屬守法。”[30]行包養 政法院雖未宣判官廳的《經過議定案》有效,但字里行間表白《經過議定案》侵略了國民的“營業不受拘束”,不該作為判案的根據。

(二)“法”和“號令”的實用

依據1928年公民當局制訂的《立法法式法》與《律例制訂尺度法》的規則,“法”指立法院制訂、公民當局公佈的法令以及公民當局中心委員會公佈的法令,如《地盤法》、《商標法》、《營業稅法》、《礦業法》、《監視慈悲集團法》;“號令”指各級當局制訂的各類行政律例,表示為規程、規定、細則或措施。“號令”分為公民當局制訂的行政律例和處所當局制訂的行政律例,前者如《海關緝私條例》、《監視寺廟條例》,《修改私立黌舍規程》,后者如《南京市清查市有地盤暫行章程》、《河北省契稅暫行章程》。那時,《約法》具有最高法令效率,與《約法》抵觸的法令有效;行政律例的效率則低于法令。查閱行政法院的判決,年夜大都案件中法官均以法令或行政律例作為判決根據。

當行政官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所根據的行政律例違背上位法的規則,行政法院在審訊時將采用何種法源?在1933年的一個判例中,南京市地盤局根據《南京市清查市有地盤暫行章程》關于“凡遇無主地盤,應由地盤局通知佈告,并登報招尋關系人,如于六個月內無人呈驗行使職權證據者,包養網 該項地盤即應作為市有”之規則,將涉案地盤掛號為市有。被告主意現實占有涉案地盤20多年,“于平易近法上規則早包養 已獲得占有權”,只是身在外埠而未能在規則時光內主意權力。法官指出:“依照《平易近法》規則,戶盡財富應顛末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而無人認可繼續時,其遺產于了債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后,并以其剩余,回屬國庫。未經法院依法處置而誤由行政官廳處置者,行政官廳之處罰即難以為符合法規”。[31]該案中,法官固然沒有直接宣布《南京市其實,新娘是不是蘭家的女兒,到了家,拜天拜地,進洞房,就會有答案了。他在這里基本上是閒得亂想,心裡有些緊張,或清查市有地盤暫行章程》的相干條目與《平易近法》相抵觸而宣布有效,但勝利地應用了法令位階的準繩,有利于法制的同一和國民權益的維護。

(三)司法院說明、判例、習氣與道理的實用

1.司法院說明。這是南京公民當局時代一類特別的法令淵源。時任公民當局最高法院院長的居正曾指出:“吾法律王法公法律偏缺不全,且法令規則亦時有難免產生疑義之處,判例息爭釋例編纂于司法交通之促進,尤屬主要”。[32]1928年的《司法院組織法》規則,司法院同一行使說明法則及變革判例之權。[33]但司法院說明具有多麼效率,能否可作為行政審訊的根據,并無明文規則。通不雅行政法院的判決,法官不只承認司法院說明的效率,亦將其作為法源實用。如在1942年的一個商標爭議案中,行政法院引用司法院字第1384號說明“以瓶之情勢應用于商標之原樣中,即非依商標法第14條以通俗應用之方式表現者,不得否定其注冊之公用效率”。同時,行政法院進一個步驟闡明了“以通俗應用之方式表現者”是指“表現本身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稱號、產地、品德、外形、公用等事而言”。[34]

2.判例。依據《公民當局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等相干規則,行政法院與執掌平易近事、刑事案件具有終審權的最高法院平級,均附屬司法院。依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24條的規則,行政法院具有創制行政判例的權利,[35]司法院則有“變革行政判例”的權利。法令固然沒有昭示行政法院的判例對嗣后的審訊能否具有先例拘謹力,但行政法院在審訊實行中卻存在引用判例的現實。如“沈文珊訴財務部稅務署”案中,原告在辯論看法中引用了1935年判字第59號的判例,行政法院在判決來由中也對此作了正面回應。行政判例在司法實行中取得了性命力,正如平易近國粹者所言:“全國各級法院之審訊官,其遵照最高法院之判例,自應與遵照司法院之說明具有統一之精力。故也說明判例之效率如上所述幾與現行法則相等”。[36]“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平級,其判例也為行政法之法源。”[37]

3.習氣與通例。兩者的詞義自己并無年夜的差別,作為行政法法源,前者重要指某種社會習氣,后者指行政機關實行行政行動的某種習氣。[38]南京公民當局時代,“惟行政事項單一,行政法則雖多,尤不克不及包含萬一。故其認可習氣法例之效率,自與平易近法同。即不違背公共次序仁慈風氣之習氣,行政法院亦常采認為根據。”[39]在1934年一個判決中,針對平易近政廳一改縣當局允準的“均勻分攤”的決議為按耕地多少數字準確規定分攤尺度的做法,行政法院指出:“按國民多年慣行之現實,為法則所未規則,而生通俗普通人之確信念,且不背于公共次序或仁慈風氣者,即成為處所習氣,有法令上之效率……。”[40]異樣,“成為多年慣行之現實,已生通俗普通人之確信念”的行政通例也是行政法院判案的根據。在1936年的一個判例中,行政法院明白表現“同業公會為保持促進同業之公共好處及改正營業弊害而議定業規,呈經處所主管官廳依法核預備案者,按之行政通例原系以為有用”。[41]

結論

行政判例是滲透到社會生涯中的“活法”,為以後完美案例領導軌制供給了啟發:

其一,對的熟悉領導性案例的價值目的。平易近國時代,中國的立法工作已取得必定勝利,“六法系統”基礎構成,但基礎上是移植西法。若何激活法令的活氣,完成法令的外鄉化,成為最高司法機關的重要義務。行政判例恰是在這種佈景下應運而生。假如說國外判例是法官“造法”、創制法令經歷法例的重要方法,那么近代行政判例則是法官“釋法”、增進法令實用的主要道路。今朝,案例領導軌制的價值目的為何?《關于案例領導任務的規則》開門見山表白:目標是“為總結審訊經歷,同一法令實用,進步審訊東西的品質,保護司法公平”,但學界的熟悉并紛歧致。[42]在筆者看來,以後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法令系統基礎構成,我們的眼光應從“立法”轉向“司法”。領導性案例是實用法令的成例,是制訂法延長意義上的“法令續造”。是以,領導性案例的價值目的應定位為“同一法令實用”。詳細而言,就是經由過程案例的指引,控制和規范法官的不受拘束裁量權,削減“同案分歧判”的景象。

其二,在包養網 憲政體系體例的框架內追求晉陞領導性案例效率的途徑。近代包養 行政判例不只在個案上有直接效率,且對嗣后的審訊具有先例拘謹力,處于行政法的法源位置。只是近代行政法院對判例的實用尚處于“彌補制訂法”階段,與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系統不克不及同日而語。我國領導性案例能否具有法令效率?主流不雅點以為具有“現實拘謹力”,但沒有“法令拘謹力”,不屬于正式的法令淵源。[43]謝絕付與領導性案例法令效率的要害緣由在于其拘謹力缺少我國憲政軌制的法令支持。在憲法和法令層面變革立法體系體例絕對艱苦的情形下,經由過程“司法說明”機制的立異付與領導性案例的雖然很隱晦,但她總能感覺到,丈夫在和她保持著距離。她大概知道原因,也知道自己主動結婚,難免會招來猜忌和防備,法令效率,未嘗不是明智的選擇。詳細而言,可以修正《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司法說明任務的規則》,將領導性案例作為司法說明的一種新類型。依據《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大力度法令說明任務的決定》,最高院可以就法令、法則的詳細利用題目停止說明。領導性案例就是經由過程個案說明法令、推定法令實用的主要舉動,回類于司法說明也沒有超越最高國民法院現實所享有的權限范圍。

其三,加大力度領導性案例的選擇、編纂、實用等的法式design。必定意義上,軌制的成敗取決于保證其運轉的技巧手腕和法式設定。近代行政法院樹立了一套較為完全的判例創制、變革、編撰、實用的運轉包養 機制。各庭有判例推送權,行政法院有判例選擇決議權,司法院則有判例變革權。判例分為實體和法式兩年夜類,此中實體方面又按地盤、水利、寺廟等停止匯編,便利大眾查詢和法官實用。我國案例領導軌制雖已樹立,但在技巧操縱層面仍有缺乏。如相干規定雖明白了最高國民法院是領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但未明白“創制主體”;雖規則了“與新的法令、行政律例或許司法說明相沖突,為新的領導性案例所代替”的領導性案例不再具有領導感化,但并未明白誰有變革的權利;別的,領導性案例實用的范圍有多年夜?依照《關于案例領導任務的規則》,每一級法院、每一個法院都有案例推舉權。那么,所推舉的案例一旦被最高國民法院公布為領導性案例,能否意味著該判決對任何一級法院和任何區域法院具有“現實拘謹力”?是以,為充足施展領導性案例的機動性和性命力,必需加大力度領導性案例的法式、軌制和技巧系統的研討和開闢。

【注釋】 [1]張生:《中國近代行政法院之沿革》,載《行政法學研討》2002年第4期。

[2]審訊多少數字見宋智包養網 敏:《從行政裁判院到行政法院—近代中國行政訴訟軌制變遷研討》,法令出書社2012年版,第152頁。判例多少數字見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20頁。

[3]張知本:《行政訴訟法淺釋》,行政法院印行,1942年版,第1頁。

[4]“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判決匯編(1933-1937)》,成文出書無限公司1972年版,第242-244頁。

[5]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41頁。

[6]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27包養 頁。

[7]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41頁。

[8]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28頁。

[9]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6頁。

[10]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3頁。

[11]陶天南:《中國行政法泛論》,中華書局印行,1包養 937年版,第142頁。

[12]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33-39頁。

[13]楊偉東:《權利構造中的行政訴訟》,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196頁。

[1包養 4]林紀東:《中國行政法泛論》,正中書局1947年版,第15頁。

[15]“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判決匯編(1933-1937)》,成文出書無限公司1972年版,第205頁。

[16]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8頁。

[17]朱章寶:《行政法泛論》,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159頁。

[18][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書社1986年版,第141頁。

[19]“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判決匯編(1933-1937)》,成文出書無限公司1972年版,第114頁。

[20]“行政法院”編《:行政法院判決匯編(1933-1937)》,成文出書無限公司1972年版,第42-45頁。

[21]關保英:《論詳細行政行動法式符合法規的內在和價值》,載《政治與法令》2015年第6期。

[22]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頁。

[23]“行包養網 政法院”:《行政法院判決匯編(1933-1937)》,成文出書無限公司1972年版,第5頁。

[24]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包養 15年版,第414頁。

[25]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7頁。

[26]包養網 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3頁。

[27]《訓政時代約法》第85條規則:“本約法之說明權,中國公民黨中心履行委員會行使之。”

[28]徐進:《平易近國時代行政審訊法源題目研討—以公民當局行政法院判決為中間》,載《行政法學研討》2015年第6期。

[29]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8頁。

[30]1934年10月27日《司法院公報》第146號。

[31]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8頁。

[32]居正:《一年來司法之回想與前瞻》,載《中華法學雜志》1934年第1號。

[33]1928年《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則:“司法院院長經司法審訊署署長及所屬各庭庭長會議經過議定后,行使同一說明法則及變革判例之權。”

[34]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5-16頁。

[35]《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各庭裁判案件有可著為判例者,應由庭長壽書記官摘錄要旨,連同判決書印本,分送各庭庭長、評事。”第24條:“各庭審理案件,關于法令上之看法與本庭或他庭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司法院院長召集變革判例會經過議定定之。”

[36]老遇春:《根據我國現行法研討法則說明與判例之效率》,載《法學叢刊》1936年第4期。

[37]林紀東:《中國行政法泛論》,正中書局1947年版,第18頁。

[38]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15年版,第63頁。

[39]張知本:《行政訴訟法淺釋》,“行政法院“印行,1942年版,第11頁。

[40]1934年12月25日《司法公報》第11號。

[41]行政法院編輯:《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年夜東書局印行,1945年版,第11頁。

[42]張志銘傳授回納了學界有關領導性案例的價值、目標、效能、感化的闡述重要有15個方面,內在的事務觸及補充成文法、司法說明的局限、束縛包養網 法官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總結推行司法經歷、節儉司法資本、進步司法效力、加強法令簡直定性和可猜測性等方面。拜見張志銘:《中法律王法公法院案例領導軌制價值效能之認知》,載《進修與摸索》2012年第3期。

[43]詳細例證可見胡云騰:《國民法院案例領導軌制的建構》,載蘇澤林主編:《中國案例領導軌制的構建和利用》,法令出書社2012年版,第20頁;陳興良:《案例領導軌制的規范考核》,載《法學評論》2012年第3期。

【期刊稱號】《行政法學研討》【期刊年份】 2018年 【期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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