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濤 顧家寧】超出立場,回歸學理——再談找九宮格交流“親親相隱”及相關問題

 

 

超出立場,回歸學理

——再談“親親相隱”及相關問題

舞蹈場地作者:梁濤  顧家寧(中國國民年夜學國學院)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孔子2564年暨耶穌2013年8月29日

 

 

 

學界圍繞“親親相隱”與儒家倫理的爭論已持續近十年,發表了大批的結個人空間果,論文集就出了厚厚兩部。盡管辯方之一的郭齊勇師長教師曾在《儒家倫理爭鳴集·會議室出租序文》中稱,“本書的出書,標志著這場爭鳴的結束。因為論戰各方及其重要參與者要說的話基礎上都已說完,再說亦只是重復罷了。”“再過十年、三十年、五十年、一百年,后人不會再討論這些問題,即便要討論,亦必須通過而不克不及繞過我們。”[①]不過,工作似乎并沒有朝郭齊勇師長私密空間教師預期的標的目的發展,短短的幾年內“親親相隱”的問題幾回再三被人說起,不斷成為爭論的熱點,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就不克不及不耐人尋味了,說明以往的討論能夠在文本解讀和認知方法上存在著誤區,由“親親相隱”引發的相關問題非但沒有趨于完結,相反,在學理層次上卻有進一個步驟深化、晉陞的需要。

 

 

“親親相隱”之爭,起自劉清平師長教師為代表的部門學者對儒家倫理過分強調血緣親情的批評,在他看來,儒家“把血親倫理作為至高無上的獨一根源”,對平易近族文明心思產生深遠影瑜伽場地響,某種水平上也構成繁殖當今某些腐敗現象的溫床。[②]這一提問方法的最年夜問題,在于對儒家倫理做了一種簡單化的膚淺懂得。這一單方面傾向,本應在學理上獲得充足的檢查與批評,但是令人遺憾的是,以郭齊勇師長教師為代表的儒家倫理辯護方,并沒有對這一疑竇叢生的理論條件給予足夠的省檢,反而是在年夜體接收上述理論預設的條件下,將論爭的焦點局共享空間限在血親倫理能否正當這一狹隘論域中,由此展開反復論辯,難免深陷立場、意氣之爭而不內省。

 

《論語·子路》中關于“親親相隱”的論述,是引發雙方爭論的一段主要文獻。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此中矣。”

 

在這段文字中,“直在此中”之“直”應若何懂得,不僅關系孔子對待“父子互隱”的真實態度,也影響到對于儒家倫理的懂得。但是在長期的論辯中,控辯雙方似乎對這一基礎問題未予以足夠重視,做出細致辨析。劉清平師長教師寬泛地依照現代漢語的習慣,將三個“直”字一并解讀為“誠實正派的廣泛準則”[③]。這樣,依共享空間照劉師長教師的懂得,“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就是一種“誠實正派的廣泛準則”舞蹈場地,或體現了“誠實正派的廣泛準則”。劉師長教師批評儒家將血緣親情置于社會道義之上,“把父慈子孝的特別親情置于誠實正派的廣泛準則之上”,“為了血緣親情不吝放棄廣泛性的準則規范”,一個主要的根據就在于此。而作為辯方的郭齊勇師長教師亦未及對“直”做細致剖析,竟釋其為“正義、正派、誠實”[④]。這樣,在認為儒家維護血緣親情,將血緣親情置于社會道義之上這一點上,郭師長教師與劉師長教師的認識實際是分歧的。所分歧者,劉師長教師認為這是儒家思惟的糟粕,是腐敗而非美德,在歷史和現實中都產生了消極的影響;而郭師長教師則認為,血緣親情是美德的基礎,“是一切正面價值的源頭”,“抽失落了特別親情,就沒有了所謂的儒家倫理準則”,“父子互隱”恰好有著深度的倫理學根據。[⑤]這樣雙便利自說自話,墮入立場之爭,誰也無法說服另一方,“親親相隱”的爭論之所以長期懸而不決,最基礎的緣由就在這里。

 

其實,“直”是《論語》中一個屢次出現的主要概念,應根據具體的文本語境對其含義做出細致的考核,而不宜采取一種過于簡單、籠統的懂得。具體到《論語·子路》章中的“直”字,更是這般。已有學者指出,“直在此中”的“直”字,應從感情的直爽、率真意義上來懂得。如馮友蘭師長教師認為:“直者,由中之謂,稱心之謂。其父攘人之羊,在常情其子決不愿其事之外揚,是謂情面。如我中間之情而出之,即直也。”[⑥]李澤厚師長教師亦指出,“直在此中”之“直”,并不符合法令律長短、社會正義的含義,而是與感情的真誠性有關。[⑦]馮、李兩位師長教師均未不認為“直”是法令、社會層面的公平、正派之意,確乎有見!缺乏者是尚未對《論語》中的“直”字做整體的掌握和說明。恰是在這種佈景下,筆者之一的梁濤師長教師在《“親親相隱”與“隱而任之”》一私密空間文中[⑧],對《論語》中的直字做了周全、系統的考核,認為在《論語》一書中,“直”既有直爽、率真之意,也指公平、正派。前者是發于情,指感情的真實、真誠,相對于虛偽、做作而言;后者是進于理,指社會的道義和原則,其背面是阿曲、偏私,二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亦明顯各有側重。由直爽、率直到公平、正派需經過一個“下學上達”的晉陞過程,直作為一個德目,即代表了由情及理的實踐過程,亦稱直道,直是一個效能性概念,而非實體性概念。

 

但是對于我們這一試圖解開“親親相舞蹈教室隱”之爭逝世結的見解,郭齊勇師長教師并不表現認同,比來在其與門生張志強博士配合撰寫的《也談“親親相隱”與“而任”——與梁濤師長教師商議》(下簡稱“郭文”,凡援用該文,不再逐一注明)一文,[⑨]對“直在此中”的最新解讀提出了質疑:

 

“直在此中”之“直”,本來就有“是非分明”的“直”之本義,只不過孔子認為父子間不主動告發而為對方堅持隱默,其實就是在“是非分明”,“明辨”人心情面之“直”。

 

郭師長教師既然認為“父子相隱”“其實就是在‘是非分明’”,是一種“‘明辨’人心情面之‘直’”,那么,我們不僅要問,他做出這一判斷的理據究竟是什么?顯然,只能是認為孔子及晚期儒家將血緣親情推到了一個非常主要的位置,甚至凌駕于社會的正義之上,故為親人的罪惡隱匿,就已經算是“是非分明”了。其實,這本是劉清同等人對孔子、晚期儒家思惟的誤讀,是其批評儒家倫理的一個主要理據,郭師長教師由于沒有對“直”字做出細致的辨析,誤將其全盤接收過來,并進而為其辯護,其難以自圓其說,始終無法以理服人便不難懂得了。

 

其實,正如馮友蘭、李共享會議室澤厚等師長教師所說,“直在此中矣”的“直”只能是基于情面的率真、率直,是情面之難免,而不是安身于社會道義的公平、正派,故如梁文所說,“從率真、真實的感情出發,孔子確定‘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公道性,但從公平、正義的感性出發,則必須要對‘其父攘羊’做出回應。蓋因無私有財產確立以來,幾乎一切的平易近族都將制止盜竊列進其品德律令之中,勿偷盜幾乎是一種共識,孔子天然也不會破例。”對于我們的說法,郭文認為是“單方面論述”,“貌同實異,純屬多余之論”。顯然在郭文看來,“勿偷盜”在孔子、晚期儒家那里并非是一種共識,或至多聚會場地面對親人是不克不及成為共識的。那么,這合適不合適孔子、晚期儒家的思惟呢?這究竟是在為儒家倫理辯護,還是在敗壞儒家呢?我們想,只需對儒家思惟持同情的懂得,對儒家經典有基礎的清楚,是不難做出判斷的。而一旦我們承認“勿偷盜”是一條基礎的品德規則,孔子、晚期儒家也不破例,那么,面對“其父攘羊”的事實,即使承認“子為父隱”具無情感上的公道性,亦不克不及認為其具有長短是曲意義上的正確性,否則就會墮入品德原則的自相沖突之中。假如我們承認有罪必罰、罰當講座場地其罪是構成社會正義的基礎要素,那么“父子互隱”即使有某種感情的公道性,但是其所導致的攘羊者未受懲罰,丟羊者未得補償的狀態亦終究不克不及被視作正義的體現。是以,郭文堅持認為“父子互隱”意味交流著“是非分明”,是“靈活處理親情與正義的典範體現”,甚至視其為“私德之基”,就不克不及不令人深感迷惑了。我們不由要問,依照郭師長教師的邏輯,其所欲明辨的畢竟是何種“長短”?而經過了“靈活處理”的又是一種怎樣的“正義”?換句話說,我們能否可以為了某種先進為主但未必正確的立場預設而不顧基礎的邏輯請求,往隨意解說和界定概念嗎?

 

或許是留意到了這一論說的窘境,郭文援用了《左傳·昭公十四年》中孔子的一段論述,試圖說明“直”在孔子那里就是指“是非分明”的公平、正派。但是,借使倘使我們細讀這段資料,便不難發現它不單不克不及彌補其論點,反而剛好說明“直”在孔子分歧的語境中是有明顯差異的。為便于說明,無妨先看《左傳》原文: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于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

 

叔向在“治國制刑”時,不袒護本身犯法的弟弟叔魚,故共享會議室孔子稱其“不隱其親”的品格舞蹈教室為“直”,這里的“直”顯然是針對社會正義(“曰義也夫”)的公平、無偏私而言,對此,郭文大要也不會有疑問的。但既然在孔子那里,“不隱于親”已被界定為一種公平、正派,那么,我們又若何能將與“不隱于親”截然相對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同樣賦予“長短是曲”甚至“教學是非分明”的含義呢?這豈不是自相牴觸,前后紛歧嗎?顯然,“不隱其親”的“直”與“親親相隱”的“直”并非統一種含義。“不隱其親”之直是指公平、正派,而“親親相隱”之直,只能在感情的真實、率直的意義上往懂得,是無法上升到公平、正派的層面的。

 

當然,形成上述問題的緣由,本不在于孔子的論述自己,而在于郭文未能深刻《論語》的具體語境往探討“直”字的準確意涵,而是預先設定了“孔子論‘直’,必應在情、理融通的層面上加以懂得”這1對1教學一虛構條件,從而為每一處孔子論“直”的文本解讀增私密空間加了不用要的額外負擔。事實上,借使倘使留意翻檢《論語》中關于“直”的論述,不難發現郭文的這一預設其實并不成立。《論語》論“直”,并非皆就道理融通的層面而言,而是年夜致可分為由淺及深的三個層次。起首是任性、質樸、樸實之意:

 

好直欠好學,其蔽也絞。(《陽貨》小樹屋

 

直而無禮則絞。(《泰伯》)

 

這一層面的“直”,雖然有其質樸、真實的一面,但尚未經過禮義的節文與性格的熏陶,難免有操切、過火、粗魯之病(絞),顯然不是情、理融會的幻想狀態。

 

其次是公平、正派層面,所謂“質直而好義”,是對瑜伽教室“直”與 “義”的結合:

 

子曰:“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衛靈公》)

 

哀公問曰:“何為則平易近服?”孔子對曰:“舉直錯諸枉,則平易近服;舉枉錯諸直,則平易近不服。”(《為政》)

 

最后是“直道”層共享空間面,也就是情、理融會的公平、正派之道:

 

子曰:“吾之于人也,誰毀誰譽?若有所譽者,其有所試矣。斯平易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衛靈公》)

 

可見,《論語》中的直既指情之真誠、率直,也指理之公平、正派,而直作為一個德目,則代表了由情及理的實踐過程,其最高層次則在于“直道”,是為情、理融會之幻想狀態。清楚了《論語》中孔子論“直”的上述三層含義,則我們不難對“父子相隱”之“直”的具體內涵有一個比較準確的定位。“父子相隱”之“直”,僅僅是一種基于本然親情的真誠、率直,是“直行”而未及“直道”。至于從最後的感情“率直”向情、理融會的“直道”之轉化,則離不開“學”的晉陞、“禮教學場地”的節文、“義”的規范。我們必須細致分疏孔子論“直”在分歧文本、語境中的差異,懂得“直”作為一個效能性概念而非實體性概念的特質,認識到從具體舞蹈教室情境中的“直行”到由情進理的“直道”所展現的動態發展過程。借使倘使不顧具體文本、語境,先進為主地預設孔子在關于“直”的任何一處論述中皆體現了“道理融通”的意義,就消解了作為一個動態發展過程的直德自己所具有的層次性,個人空間難免以偏概全,墮入自相牴觸的邏輯窘境。

 

郭文還有一個希奇的說法,認為將“直在此中”的1對1教學直懂得為感情吐露的率真、率直,客觀上不難矮化儒家“情”概念的深層內涵,這同樣使人覺得困惑不解。權且不論郭文中圍繞情面、人情展開的大批討論能否與本論題有關,筆者的最年夜疑問是,借使倘使依照郭文的懂得,將“直在此中”之“直”解讀為公平、正派,而非感情之真誠、直爽,豈不是等于承認儒家在親情倫理這一“最高價值”眼前主動放棄了基于社會公平的思慮維度?我們不由要問,假如說以感情率直解“直”有損于儒家“情”概念的深層內涵,那么將“直”強解為公平、正派,豈不是將消解失落儒家對于廣泛正義的更年夜關懷?兩比擬較,何者才是對儒家倫理的真正矮化,想必不言小樹屋自明。如梁文指出的,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主流是道理主義,而不是親情主義,更不是親情至上論,孔子、子思雖對親親之情有必定的關注,但均反對將其置于社會道義之上,重情而不惟情是其配合特點。具體到“直在此中”的懂得上,假如“直”是指一種發諸感情,未經禮義規范的率真、真實,那就意味著這種直雖然為孔子所珍視,但并非最高幻想,不是直道,還需求進一個步驟的晉陞,故向怙恃諫諍,甚至“隱而任之”才顯得需要了。相反,若是直是指公平、正派,那么,“父子互隱”便被絕對化,已經是公平、正派的行為了,還有什么需要向怙恃諫諍,“從義不從父”呢?郭齊勇師長教師不是非常重視儒家的諫諍觀念嗎?假如“父子互隱”已經被視會議室出租為是“是非分明”的公平、正派,那么諫諍的需要性又安在呢?兩比擬較,是將“直在此中”的“直”懂得為感情吐露的率真、率直矮化了儒家思惟,還是將“直”懂得為“是非分明”的公平、正派客觀上下降了儒家思惟的高度,豈不長短常明白、清楚了嗎?

 

 

近讀廖名春師長教師《〈論語〉“父子互隱”章新證》一文,[⑩]該文受王弘治觀點的影響,[11]認為《論語·子路》篇“父交流為子隱,子為父隱”之“隱”,應讀為“檃栝”之“檃”,為“矯正”之意。“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說,“父親要替兒子矯正錯誤,兒子也要替父親矯正錯誤”。廖名春師長教師分歧意傳統上“隱”為隱匿的通訓,而改讀為“檃”,訓為“矯正”家教,認為“假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父子彼此隱匿錯誤的話,孔子還稱之為‘直’,以為‘直在此中矣’,那就是以不直為直,以不正為正。這就決不是‘直’,而只能說是‘曲’了”。廖師長教師留意到圍繞“親親相隱”的兩種意見雖然勢同水火,但訓詁學的基礎卻很是分歧,是對孔子的誤解,有其公道之處。但他誤將“直在此中”的“直”懂得為公平、正派,疏忽了“直”在《論語》中的復雜性和多義性,沒有從整體上掌握“直”的內涵,反而試圖在“隱”字上做文章,其做法是值得商議的。

 

前文說過,“直”在《論語》分歧的語境下具有分歧的含義,需求根據語境做出具體剖析,不克不及一概而論。廖名春師長教師對此未加剖析,徑將“直在此中”的“直”懂得為公平、正派,故雖然共享會議室看到了問題地點,卻沒有找到真正解決問題的方式。其實,《論語》中良多“直”都不克不及簡單懂得為公平、正派,如,“子曰:孰謂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諸鄰而與之。”(《公冶長》)微生高從鄰人家借來醋以應乞者之求,不克不及說他不正派,因為其行為不觸及品質的問題,最多只能說是不坦白、不實在,缺少真情實感的吐露。其他如“狂而不直”(《泰伯》),“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罷了矣”(《陽貨》)等等,這里的“直”都不克不及懂得為公平、正派。

 

由于沒有對“直”字做出細致辨析,廖名春師長教師轉而在“隱”字上做文章,試圖將“隱”讀為“檃”,這一做法同樣是有問題的。按,《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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